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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應裝置即時追蹤系統之事業廢棄物清運機具」,監控範圍將擴大至廢棄物清運車輛附掛之尾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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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棄物管理
99-01-06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管處 ]

環保署預告修正「應裝置即時追蹤系統之事業廢棄物清運機具」及「事業廢棄物清運機具即時追蹤系統規格及操作維護事項」二項公告,預計增加約1,600輛廢棄物清運車輛附掛之尾車納入追蹤管理,因規模龐大將分二階段至遲應於99年4月1日與11月1日前完成即時追蹤系統(GPS)裝置並取得正式核可。

環保署表示,迄今應裝置GPS之事業廢棄物清運機具已包括事業廢棄物中之製程有害事業廢棄物、毒性有害事業廢棄物、有害特性認定廢棄物與事業廢棄物中量大的污泥、斃死畜禽、非有害廢液、煤灰、爐碴(石) 與營建廢棄物等。目前在事業廢棄物整體管制措施下,雖可有效嚇阻不法行為,但近年來業者利用尾車可更換之特性,將清運廢棄物車輛之尾車改由無裝置GPS之曳引車附掛,以規避清運流向監控管制。考量事業廢棄物任意傾到易造成重大危害以及受污染之水源、土地不易清除等原由,將列管裝置GPS對象擴大至清運事業廢棄物車輛附掛之尾車。

本次預告列管對象第一階段,包含清除或清理有害事業廢棄物與液態非有害事業廢棄物車輛附掛之尾車,應於99年4月1日起須裝置GPS。第二階段包含目前列管的所有事業廢棄物車輛附掛之尾車,應於99年11月1日起須裝置GPS,並為考量業者營運成本,若車輛附掛之尾車已裝置GPS,該車輛頭車位置得免裝置GPS。另為加強已裝置GPS車輛監控管制,避免業者以人為方式阻礙GPS軌跡資料回傳或藉由申報GPS故障方式規避管制,在本次預告新增車輛若有啟動,事業應於兩個工作日內以網路連線方式確認GPS軌跡資料回傳情形,及新增GPS六個月內無車行資料回傳者或GPS車機故障超過二十日未修復,環保機關得廢止GPS正式核可。

環保署表示,有關本次預告之相關資料如附件,並詳載於該署網站(網址:http://share1.epa.gov.tw/epalaw/index.aspx)法規命令草案預告區網頁,歡迎各界提供修正意見及建議。該署將於近期舉辦公聽會,並設置0800-059-777免付費客服專線,提供業者詢問相關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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