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健全全國底泥品質管理機制,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下稱土污法)修法時納入底泥品質指標及管理等相關規定,環保署依該法第六條第六項授權規定,擬訂「底泥品質指標之分類管理及用途限制辦法」,於本(101)年1月4日發布施行
環保署表示,鑑於土污法修正施行後,於第六條第六項新增底泥品質指標、分類管理及用途限制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授權,以作為比對評估底泥品質狀況、分類管理及限制用途之依據。該署已積極進行相關管制策略研究。而歐美國家在底泥管理策略上發展遠較台灣成熟,以美國為例,美國環保署為向國會報告底泥染概況, 於1980至1999年二十年內共調查國內水體超過五萬個測站, 累積近460萬筆數據,從中建立一套底泥品質篩選方式及不同化學品的篩選基準值,其所需投注之工作及資源相當龐大可見一斑。而台灣至目前為止所掌握國內底泥資料僅約2萬餘筆,因此在參考先進國家之經驗及作法,納入國內本土環境資料後,召開多次專家學者諮詢會議、研商公聽會研擬修定後,完成「底泥品質指標之分類管理及用途限制辦法」。
環保署說明,該辦法共三大部分,包括底泥品質指標之項目及指標值、分類管理及用途限制等,指標項目部分除了常見重金屬、農藥外,有機化合物部分並增加納入多環芳香類、戴奧辛及塑化劑類等。同時在分類管理上,將底泥品質分為三級,依不同等級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並配合生物體受污染影響的風險程度,辦理底泥之管理、改善及限制措施。
環保署表示,底泥為環境污染的最終承受體,長期以來卻為環保工作的最後一塊版圖,本辦法發布後,將使國內環境保護政策往前邁進、更趨完備。未來也將持續依法訂定相關配套辦法、指引及工作方案等,期許透過更積極的底泥管理作為,確保底泥環境安全,保障國人健康不受危害,共同作好環境保護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