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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06-15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水保處 ]

近來有關環保署公告「海洋棄置指定海域」(實際公告日期為九十三年五月四日),在國內引起很大的迴響,很多環保團體對於在台灣周圍海域指定五處海域為海洋棄置場,都很不以為然,有些縣市還揚言要發動漁民抗爭。為深入探討本議題,特別蒐集環保署在海拋方面的管制措施。

海洋棄置區的設定,係根據海洋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由中央主管機關環保署來指定。為找尋台灣周圍海域適合海洋棄置的場所,環保署曾在民國九十年委託顧問公司辦理相關研究,並邀請國內海洋生態的學者專家、漁業主管機關及漁會進行多次研商後,在整體考量經過審慎海域的物理、化學、生物特性,例如棄置物須可經快速的稀釋、擴散作用,將污染物之影響減至最低,並避開漁護區域與時間,並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預告及公聽後,才在今年五月四日併同「海洋棄置物質之分類」,一起公告。

為避免國人誤解「海洋棄置指定海域」就可以逕行垃圾海拋,而誤觸法令,或造成當地民眾產生恐慌;環保署特別呼籲,任何海洋棄置行為均需事先向環保署提出申請,經過評估、審查,層層嚴格的事先把關程序;獲得核可後,還需依核可的棄置區域、棄置時間及棄置量進行海洋棄置行為,並依規定進行監測,以防萬一;未依規定申請核可,就逕行海拋者,將會被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此外,依照「海洋棄置物質之分類」,列於甲類屬於難分解並對海洋環境生態衝擊大的物質,是不允許進行海拋;乙類物質則每次海拋前均需申請許可;丙類物質係對海洋環境生態衝擊小的,則可在核定的海拋量及許可時間範圍內,進行海洋棄置。即使已經獲許可進行海洋棄置的案子,如果未依規定於出船棄置前進行通報、並就棄置實況作紀錄、及按季申報的話,也會被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環保署表示,藉由整體海域棄置地點規範、限制海洋棄置物質種類、申請核可制度、棄置通報制度及持續監測計畫等層層的把關,以維護海洋生態環境的永續性。

自八十九年十一月一日公布施行「海洋污染防治法」以來,環保署截至目前核可之海洋棄置案許可文件,共計「味精醱酵母液海洋棄置」、及「高雄港浚泥海洋棄置」貳案;「蘇澳港航道、迴船池港池浚深底泥海洋棄置」與「台灣地區北中南區漁港浚渫海洋棄置」貳案,則俟完成海洋棄置船舶或器具名稱、負責人姓名及住址提報環保署准予備查後,始得進行海洋棄置。上述核可棄置物質符合倫敦海拋公約一九九六年議定書正面表列可以考慮同意海拋的物質(包括:港灣浚渫物質、污水下水道污泥、魚體或漁業加工廢料、船舶或海上平台、鈍性無機地理物質、天然來源的有機物質及無害的大型鐵/不鏽鋼/水泥等七大類物質),配合海洋污染防治法相關規定,包括:「海洋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海洋棄置及海上焚化管理辦法」、「海洋棄置物質之分類」及「海洋棄置指定海域」等各項法令的管制措施,確保海洋棄置不致對海洋生態環境造成衝擊。貿然關閉任何一個「海洋棄置指定海域」,恐怕會使當地漁港底泥浚渫海洋棄置去處,馬上面臨嚴峻的考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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