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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修正「電動機車電池交換系統補助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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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氣空氣
101-01-11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保處 ]

為讓電動機車使用者達到就像加油一樣的方便性,環保署鼓勵並補助業者建置「電動機車電池交換營運系統」;另為持續推廣電動機車電池交換系統,環保署已修正該辦法,要求受環保署補助廠商所設置之交換站營運已達回收其設站成本後,應分5年回收補助款,讓環保署補助款得以持續補助其他地區或其他子系統新站之設置;此外也補助廠商進行相關測試的費用,以加速電池交換系統之普及。

環保署表示,該署已於100年6月14日訂定「電動機車電池交換系統補助辦法」,目前已核定臺灣城市動力公司於新北市板橋地區建置國內第1套電動機車電池交換系統,至少將設置30座電池交換站;另外也於12月21日審查通過見發先進公司的電池交換系統補助計畫,該公司將於高雄市設置至少30座電池交換站。未來電動機車使用者隨時可到電池交換站交換電池,不需要擔心電池電力及維修的問題,將大大提高電動機車使用者的方便性及電動機車的續航力。

因此,要讓電動機車電池交換系統可以持續擴充,有更多民眾願意使用電池交換系統,普設電池交換站是非常重要的一個工作。為使環保署補助款得以持續補助其他地區或其他子系統新站之設置,並明定交換費用計價上限,環保署已修正該辦法,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為補助其他子系統新站之設置,新增補助與主系統電池尺寸、外型等基本規格一樣之子系統,且補助對象數及設置站數不受要達30站及服務5,000輛電動機車之限制(修正該辦法第3條)。

二、為增加業者建置電動機車電池交換系統之誘因,新增補助並聯晶片測試、經濟部電動機車性能及安全測試及中央主管機關所定電動機車電池交換系統安全及設置規範測試項目,並明定補助金額上限及撥款方式(修正該辦法第6條)。

三、明定依本辦法補助之電池交換站,受補助法人或團體建置之交換站營運已達回收其設站成本後,應分5年回收補助款,讓環保署補助款得以持續補助其他地區或其他子系統新站之設置(修正該辦法第9條)。

四、明定交換費用計價公式應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並明定交換費用計價上限(修正該辦法第9條)。

五、明定受補助法人或團體應配合中央主管機關指派人員或其委託之專業會計師查核公司帳目,且不得拒絕提供稽核所需相關資料及原始憑證(修正該辦法第9條)。

環保署表示,本次修法是為讓更多業者可以投入電動機車電池交換系統之產業,讓電動機車使用者不再受限電池續航力,可以達到像燃油機車使用的方便性,該署也將持續向民眾宣導購買並使用電動機車,共同為創造更好的空氣品質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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