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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預告蒙特婁議定書列管化學物質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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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環保與合作
103-06-30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保處 ]

為遵守國際環保公約蒙特婁議定書列管破壞臭氧層化學物質之規定,我國採源頭管制方式訂定特殊用途輸入、輸出與製造之申請事宜,管控國內之流通與降低排放。僅針對特殊關鍵及必要用途者,例如:航空或軍事國防用途等,均例外允許含有破壞臭氧層化學物質之產品進口。

因考量軍事國防及航空用途仍有使用海龍滅火器之必要性,且航空器使用海龍藥劑係屬適航規定,均須經其主管機關審查通過。為簡化航空器業者辦理輸入、輸出海龍滅火設施之行政作業,本次「蒙特婁議定書列管化學物質管理辦法」修正係調整海龍滅火設施列管方式,回歸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核,並修訂列管化學物質定義、刪除列管產品之輸出規定、增列廠商申請文件不符或內容有欠缺之補正期限規定及修正退運應依循關稅法規定辦理等。

環保署表示,本辦法修正草案將於預告日起3日後刊載於該署全球資訊網(網址http://ivy5.epa.gov.tw/epalaw/index.aspx/) 法規命令草案預告區網頁,民眾可逕自上網參閱,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14日內陳述意見(Email:clhsiao@epa.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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