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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強調並未對「特定業者」修改資源回收再利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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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棄物管理
97-07-15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管處 ]

有關立法院衛生環境及勞工委員會審議修正「資源回收再利用法」第六條規定乙事,因在場委員人數不足,召集委員當場宣布擇期再審,並未做實質審查。

環保署說明,本次修改「資源回收再利用法」第六條規定,是立法委員主動提案修正,經該署審慎考量後,提出不違反原意的相對應條文,主要仍基於資源永續再利用的原則,對於失去原效用但仍可提供其他事業做為原料、材料等進行再利用的物質,致力於建立適當且健全的管道,或納入回收再利用體系予以資源再利用,以對環境最佳化的方式進行廢棄物的管理。

環保署表示,針對97年7月15日媒體刊載:「國民黨立委與環保署聯手在委員會提案取消這個優先順序,違反國際潮流,環保署應堅持資源回收立法精神,不能為了特定業者,把一個公平的法修得不公不義。」環保署澄清,因考量特定物質經「技術可行性及經濟可行性」評估,依本條所揭優先順序再使用的結果,反而無法達成資源永續利用的目標,另也參採歐盟對廢棄物處理的順序為:「採減量、再使用、物質再生利用、能源回收、妥善處理等5階層,但特定廢棄物經生命週期分析,遵循該順序的環境衝擊更高時,得不遵循該順序。」並非如報上所載結合立委、圖利特定業者等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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