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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新增工業區放流水自動監測及連線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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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質保護
99-06-28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水保處 ]

水質自動連續監測及通訊傳輸科技已發展成熟,民眾關心之工業區放流水品質,可加以運用予以即時掌控。針對許可證廢(污)水排放量每日達1萬公噸以上工業區或經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同意開發設置之工業區污水下水道系統,在環保機關通知後一年內應完成設置放流水自動監測及連線設施。

環保署說,廢(污)水排放量達1萬CMD以上工業區或經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同意開發設置之工業區污水下水道系統,應於污水處理廠進、放流口應設置水量計量設施,放流口並應設置水質自動監測設施(水溫、pH、導電度、COD、SS及其他經該署指定之項目等)及攝錄影監視系統,相關數據或影像應以網路傳輸至環保署,以供查閱。

環保署說,配合98年7月28日最新修正之放流水標準,納入平均限值之規定,為妥善管制工業區下水道放流水水質,並因應未來放流水管制之趨勢,爰規範下水道系統自動監測(視)及連線傳輸章,以提供工業區下水道依規定辦理水質連續自動監測及連線傳輸作業時之依循。

環保署評估,自動監測(視)及連線傳輸之措施,將可發揮連線預警通報、即時應變管制功能,對於降低異常放流之污染情形,具有正面之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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