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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瑪斯號」貨輪墾丁擱淺漏油事件,環保署長再度南下視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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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02-24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監資處 ]

緊急應變中心二月二十四日發布

【本報訊】環保署署長林俊義昨(二十三)日在立法院議會結束後,即在深夜兼程趕赴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的緊急應變中心,在今(二十四)日上午主持工作會議。決定責成屏東縣環保局要求船公司,務必在本(二)月二十七日前將船內存油及貨物移除,否則屏東縣環保局將依海洋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九條規定,處以按日連續處罰每日新台幣一百五十萬元罰款。

交通部航政司副司長林金川在會中表示,交通部在二十三日下午由航政司邀請台灣海運公司、船東及挪威保險公司代表面談結果,該公司船貨移除招標文件已於二月二十一日發出,三月二十一日截止收件,三月三十日簽約,惟該公司認為,如海象良好,抽油工作約需七至十個工作天完成。環保署長林俊義說,船公司所提計畫、時程太過緩慢,已請交通部要求該公司儘速將棄船移除,以免產生二次污染。林署長強調,建議請交通部全面接手此一工作,先將存油抽出、海面棄船拖離後,再向船公司一併求償。同時請墾管處、海巡署務必管制棄船四週安全。應變小組說,該區域已於日前,依國家公園法公告該區域為管制區域,請民眾諒解。

環保署說,應變小組已責成屏東縣環保局依違反海汙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依同法第四十九條規定,處以新台幣一百五十萬元罰緩,並限於二月二十七日前提出完整的中文清理計畫書(海面及沿岸污染部分)及執行船艙剩餘燃油的移除工作,同時須於移除燃油工作時,應有防治二次洩漏污染措施,否則將處以按日連續處分。同時環保署考慮將船長等相關人員,以造成嚴重污染海域罪嫌,移送地檢署偵辦。

環保署長林俊義說,日前已與海巡署署長王郡會商,針對俟後海洋污染防治相關工作交換意見,依據海洋污染防治法條文規定,針對任務分配、設備配置及人員訓練等內容充分討論,將儘快完成海洋污染防治作業建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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