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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化管理廢電子資訊物品回收處理 環保署修正「廢電子電器暨廢資訊物品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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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棄物管理
103-12-01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回收基管會]

為持續提升回收處理效能,避免二次污染,並維護環境品質,環保署於103年12月1日修正發布「廢電子電器暨廢資訊物品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並自發布日起施行。只要從事廢電子電器及廢資訊物品的回收、處理業者,其回收、貯存、清除及處理時,都應該符合本標準。

環保署表示,本次修訂主要重點在提升處理後再利用效能及強化處理安全規範,包括:考量廢物品貯存安全性,增訂分區貯存寬度及長度限制,並限縮棧板貯存之堆置高度,明定處理含汞、冷媒及螢光粉之廢電子電器及廢資訊物品之相關安全防護、有害物質污染防制及管理,以及提升物料之粉碎分選效能等規範。對於領取環保署補貼之處理機構,要求提高資源回收再利用比率須達75%,始符合申請回收清除處理補貼費的規定,以提升資源回收再利用比率。另考量本標準修正所衍生新增或變更之規定,給予已從事處理之業者1年改善緩衝期間。

此次法規修正內容,已經詳載於環保署網頁(http://ivy5.epa.gov.tw/epalaw/index.aspx),民眾可自行上網查閱。該署呼籲業者,應依本標準相關規定從事應回收廢電子電器及廢資訊物品的回收、貯存、清除、處理工作,在妥善回收處理的同時,也兼顧環境品質及作業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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