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將於本(101)年5月21日召開「高雄市事業氣候變遷調適費徵收自治條例(草案)」第六次公聽會,討論其適法性及地方分權問題,惟未邀請涉及相關法令及轄管業務範圍之其他中央部會與會,如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內政部、財政部及法務部等單位,該署亦不派員出席。
二氧化碳等溫室氣體係經由跨區域及國界流通全球,形成溫室效應,造成全球暖化與氣候變遷而間接危害人類。人為溫室氣體排放對排放源當地之周圍並不構成人體健康或財物與生態之直接危害,因此全球人為溫室氣體排放源之管制,為跨越國境的全球性環境議題,非屬特定區域性污染問題,且涉及國內產業、住商、交通及農業等各部門權責與國際競爭力之維持,相關稅費之課徵與使用當以符合比例原則及國家整體利益為考量,宜由中央統籌制訂。
該署於101年5月9日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以下簡稱空污法)已正式公告「二氧化碳、甲烷、氧化亞氮、氫氟碳化物、六氟化硫及全氟化碳」為空氣污染物,前揭溫室氣體之排放已受空污法規範,相關費用之徵收方式、計算方式及收費辦法等其他應遵行事項,應由中央主管機關根據空污法授權訂定,已非得由地方政府制定自治條例課徵之事項,否則將與空污法牴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