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中油公司執行「台中至大潭天然氣海底管線新建計畫」,其位於桃園大潭之上岸段管線工程因有破壞珍貴藻礁地景之情形,經環保署依據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8條第3項規定命該公司提出穿越藻礁之減輕破壞因應對策,並由該署審查核准在案。
依環境影響評估法,該公司應依該已核准之因應對策確實執行,以保護當地珍貴的藻礁生態。惟環保署於本(97)年6月間執行該計畫環境影響評估監督時,發現該公司未依減輕破壞因應對策所載,於漲滿潮期間使用噴水式(Water Jetting)方式進行抽砂降管之較不具破壞性的工法,而係於原4米管溝旁之挖方置放區以沙袋壘堆,鋪設鋼板組成工作通道直接利用機具以明挖方式降管,其施工動線及工法與因應對策內容不符,明顯違反環評法第18條第3項:「主管機關發現對環境造成不良影響時,應命開發單位限期提出因應對策,於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切實執行。」之規定,環保署除當場要求該公司改正外,並依環評法第23條第1項第2款規定,裁處該公司罰鍰新臺幣30萬元整。
環保署表示,已通過環境影響評估之開發行為,依法均需切實遵守審查結論及環評書件內容,該署決不允許開發單位存有僥倖心理,以為環評審查通過後即可忽視開發單位應盡的義務。為有效監督開發單位執行環評承諾及內容,經該署審查通過之案件均已建檔列管,本年度起該署更大幅增加環評監督人力及設備,並改進環評相關辦法,來提升環評個案監督頻率與審議合理性。該署籲請所有開發單位應善盡責任,認真執行對環境的承諾,除了維護企業良好形象外,更可避免違法受罰。
環保署長並要求環評主管單位綜計處檢討該署於本案及未來,未能及早發現其違規情形之監督機制及責任歸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