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彰化廠鍋爐汽電共生程序M16、M17、M22空污許可證展延案,遭彰化縣政府駁回展延申請,臺化公司不服提起訴願,環保署於106年3月10日召開訴願審議委員會,經提請出席訴願委員同意列入本次會議臨時提案,並由訴願委員會作成訴願決定,撤銷臺化不服彰化縣政府的行政處分,並另為適法的處分外;同時駁回臺化請求應依原許可證展延之申請。
針對臺化公司請求彰化縣政府應按原許可證操作條件核准展延之訴願主張,因原許可證內容未將臺化環評承諾事項納入,倘按原操作條件核准展延將違反當初的環評承諾,故訴願委員認為臺化公司此部分的主張無理由,應予駁回。
環保署訴願會認為,臺化公司彰化廠係取得環評許可的開發案,彰化縣政府在核發臺化空污許可證時,有內部單位橫向聯繫失能的問題,除未將臺化環評承諾事項依空污法相關規定納入許可證核發外,亦疏於督促臺化履行環評承諾義務,造成臺化長期排放空氣污染物之情形。而臺化在其歷次申請展延許可時,在申請書件表格均刻意漏未勾選是否需經環評,致彰化縣政府疏於注意而核發展延許可,臺化公司顯有違誠實信用及協力義務。
「基於法治國原則,縱令實質正當亦不可取代程序合法」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20號解釋明確揭示程序正義的重要性。訴願委員認為,彰化縣政府為維護其轄區空氣品質的努力與用心應予肯定。惟彰化縣政府駁回臺化展延申請過程,核有認定事實錯誤、程序違法、理由不備等多項違誤。基於法治國原則,縱使彰化縣政府出於改善轄區空氣品質及維護環境之目的,要求臺化公司採取更嚴格的空氣污染防制措施,但在處理的過程有違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所以撤銷彰化縣政府對臺化案之行政處分。
另有關人民申請旁聽本署訴願審議會議一事,依據訴願法第51條第2款、政府資訊公開法第7條第1項第7款規定,除訴願決定書應主動公開外,其餘有關訴願審議過程之擬稿、準備、審議等文件,即非屬應公開之政府資訊。又參據行政院函釋略以,為免影響訴願程序之正常運作,使訴願審議委員會委員能暢所欲言、無所瞻顧,為詳實之思考辯論,以作成訴願決定等語,爰此,訴願審議決定前之審議會議及文件自不應對外公開,以維訴願審議之客觀性及公正性。
備註:臺化彰化廠訴願決定書如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