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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公告修正「應回收廢棄物責任業者管理辦法」第19條、第20條及第2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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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棄物管理
100-12-30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回收基管會]

為提升生質塑膠回收分類與處理效能,環保署於100年12月28日公告修正「應回收廢棄物責任業者管理辦法」第19條、第20條及第21條,廢止生質塑膠責任業者應自行回收之相關規定,並自101年1月1日起實施,本公告已刊載於該署環保法規網站(http://ivy5.epa.gov.tw/epalaw/),歡迎各界下載參閱。

環保署表示,自99年3月1日起實施廢生質塑膠容器自行回收以來,其回收率不佳且雜質率高,影響後端處理成效及再生料品質與價格。為促進廢生質塑膠物品及其容器分類回收清除處理,避免生質塑膠容器干擾傳統塑膠回收體系,該署廢止生質塑膠責任業者自行回收、清除、處理之規定,改採收費及補貼模式,期透過公權力與收費補貼的經濟誘因,提升廢生質塑膠物品及其容器回收處理成效。

環保署提醒,自101年1月1日起,生質塑膠原料製造與輸入業者、平板容器板材輸入業者,以及生質塑膠材質之容器、容器商品、平板容器或非平板類免洗餐具輸入業者,應依該署核定公告之費率,繳納回收清除處理費,最新費率可逕至該署環保法規網站查詢。若有申報及繳費相關問題,可洽詢輔導專線(02)2370-5888分機3414、3416、3417、3418,或逕上「應回收廢棄物營業量申報系統」(網址http://recycle1.epa.gov.tw/sys/business)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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