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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預告「檢查鑑定公私場所空氣污染物排放狀況之採樣設施規範」修正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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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氣空氣
97-09-11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保處 ]

環保署已公告預告「檢查鑑定公私場所空氣污染物排放狀況之採樣設施規範」修正草案,歡迎各界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公告刊登公報之日起14日內陳述意見。

環保署表示,為讓公私場所檢視其污染防制成效,及提供各級主管機關執法之依據,自81年起,明定公私場所排放管道應設置安全採樣設施,以供執行污染排放檢測,同時便於各級主管機關執行檢查鑑定固定污染源之空氣污染物排放狀況。

本次修正重點著重在強化採樣設施之安全需求、因應行業別標準之檢測需求以及針對多年來執行所遭遇問題之解決措施等三方面。在強化採樣設施之安全需求方面,增訂公私場所應執行採樣設施之檢查、維護保養及紀錄保存等規定;在因應行業別標準之檢測需求方面,針對適用最佳可行控制技術或行業別標準,且明定有削減率或處理效率之固定污染源,增訂應於防制設施前之排放管道設置適當之採樣設施規定,以供檢測其污染物處理前後之濃度比較;在針對多年來執行所遭遇問題之解決措施方面,包括:1.修正需設置圓弧形採樣平台之相關規範,讓公私場所得彈性設置各類形狀之採樣平台。2.修正排放管道內徑大於30公分始需設置之規定,統一規範排放管道皆應設置採樣孔。3.增訂適用重金屬或鹵素管制及排放標準之固定污染源,亦需設置與戴奧辛所需空間及荷重之採樣平台相關規範,以強化採樣人員安全。4.增列污染源因故未能依本規範設置採樣設施時,應提書面資料說明,並經主管機關認可之可能情形,以供各級主管機關認可之依據。5.新增公告修正發布後,新設、變更或既存之固定污染源,應符合本規範之期程規定,以供各級主管機關執法之依據。以上修正公告內容,除可進一步保障檢測人員安全外,也提供公私場所設置更符合能進行安全採樣作業及採得代表性樣品之採樣設施規範。

環保署表示,有關本次預告之相關內容,已詳載於該署綱站(網址:http://w3.epa.gov.tw/epalaw)法規命令草案預告區網頁,有興趣的民眾及業者可於環保署網站(網址:http://atftp.epa.gov.tw/announce/index.htm)「行政院環保署最新公告」網頁下載,並歡迎各界提供公告內容之相關修正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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