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單

環境部新聞專區

環保署澄清核一廠通過環評並無所謂「上週就拍板」事宜

:::
環境影響評估
97-08-28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計處 ]

環保署昨(27)日召開環評委員會第170次會議,其中審查「核能一廠用過核燃料中期貯存計畫環境現況差異分析及對策檢討報告」及「核能一廠用過核燃料中期貯存計畫變更內容對照表」案,最後結論除依照97年3月19日專案小組審查會結論之建議修正通過該報告外,並參酌昨日會中環保團體及當地居民發言關心事項增列數點結論,惟部分媒體報導本案「環保署長沈世宏日前至台北縣協商時就表明了,為了經濟發展,中央政策就就是要讓此案過關,環保署已與所有環評委員溝通好了,台北縣反對也沒用,環評根本是作假的。」此與事實不符,特別提出澄清。

環保署表示,環保署長並未做過上述表示,環評委員會係依專業獨立審查,本案專案小組於新任署長上任前之97年3月19日會議結論即為審核修正通過,一般而言,環評大會委員以專案小組審查結論作為審議之參考;因委員會為合議制,並非一人即可作成決策,過去亦曾發生未依照專案小組建議通過之案例,報導本案上週即已宣示「政策性」一定通過,係錯誤敘述。

環評審查重視相關權益人員之參與,環保署澄清因沈署長剛剛上任,對爭議性案件希望能妥善解決,方才特地拜會縣長了解其反對之訴求,做為主持審查會時,提供環評委員審酌,各環評委員皆依專案獨立進行審議,並非任何人可左右。昨日之環評委員會審查結論,除原專案小組建議結論及要求外,委員會並參酌當日環保團體及當地居民發言關心事項新增數點更為嚴格之要求,如一、就核能安全及健康風險之議題請開發單位、地方政府及相關部會推薦專家組成專家會議,對爭議問題先形成專業共識,供後續決策機制參考。二、開發單位應依承諾用過核燃料應於本計畫設施使用40年後移出,且本中期貯存設施不得轉作最終處置場所。三、本署將比照核四廠成立監督委員會對核一廠進行監督。環保署強調,本案歷經委員充分討論後,認為在開發單位達成上述要求下可接受本變更案,方在全體出席委員同意下作出通過之結果,並非上週即可拍板定案。

回到上一頁

看了這則新聞的人也看了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