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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為加強管理焚化灰渣處理問題及推動「垃圾強制分類計畫」,已擬修正「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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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12-11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管處 ]

環保署為確實管理垃圾焚化廠之灰渣及其衍生物處理問題,並為推動「垃圾強制分類計畫」,強化廚餘回收再利用工作,已修正「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有關規定,近日即將公告,俾利執行機關有所遵循。

環保署表示,「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91年11月27日發布後至今已二年,在這段期間,由於各界非常關切垃圾進焚化廠管理、垃圾焚化後所產生之灰渣處理問題,且配合94年1月1日起推動十縣市執行「垃圾強制分類計畫」,以行政管制方式要求民眾、社區、機關、學校須將垃圾分成資源垃圾、廚餘、一般垃圾才可以排出,於是修正「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部分條文。

環保署表示,各界對於清運業者是否夾帶有害事業廢棄物進焚化廠處理常有質疑。雖然目前地方環保局訂有進廠檢查機制,但因欠缺法源依據及共同性的標準,造成執行上的困擾,所以該署本次修正增列焚化廠進廠檢查規定的法源依據,未來將由環保署訂定垃圾進廠的管理規定。同時對於焚化所產生的飛灰,則要求須先採中間處理至低於溶出試驗標準,才可送進掩埋場處理,而且運送過程必須用適當材料包裝及標示管理資料。另外對於飛灰處理後衍生物及底渣則增列了檢測、管理及流向等相關規定,其中飛灰處理後衍生物每批檢測一次,如果溶出試驗超過標準者,就必須再用中間處理方法處理到低於溶出試驗標準;底渣每季檢測一次,溶出試驗超過標準者,就必須速採取適當的補救措施並檢具改善計畫及改善後符合溶出試驗標準之證明文件,報主管機關備查。

環保署另表示,為配合自94年1月1日起推動的「垃圾強制分類計畫」,本次修正亦增訂「廚餘」之定義及其分類、貯存、排除等規定,並增列其他非事業委託公民營廢棄物清除機構清除者,則須將垃圾分類為資源垃圾、一般垃圾及廚餘後,才可交付回收、清除或處理。另外,並要求公民營廢棄物清除機構受託清除一般廢棄物,必須在貯存容器或外包標示受託單位名稱或可資辨識的符號,以落實強制垃圾分類,並達成「垃圾零廢棄」之減量目標。

環保署表示,制度的變革若沒有民眾的認同與支持,則不但管理法令無法落實,亦易招致民怨,尤以垃圾強制分類除政策推動之外,必須藉由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公所等執行機關與民眾配合,民眾的宣導亦應是今後努力的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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