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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影響評估監督執行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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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04-04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主任秘書室 ]

為使通過環境影響評估審查案件的開發業者能充分了解並確實遵守環境影響評估法之規定,行政院環保署於九十一年辦理約兩百場次環境影響評估個案監督,並自九十二年三月中旬起針對開發業者分別於北、中、南三區辦理環境影響評估監督法令說明會。

環保署表示,我國環境影響評估制度針對開發行為對環境有不良影響之虞者,除規定應於開發行為事前之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制度,對於通過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後各開發案件環境影響評估書件及其審查結論執行情形,我國環境影響評估法中亦訂有監督與追蹤之機制;為監督各開發行為通過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後之執行情形,該署於九十一年度計辦理約兩百場次環境影響評估個案監督,其中針對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法規定而告發處分者達十三件。

依據該署環境督察總隊執行環境影響評估監督的經驗發現,少部分開發單位在開發個案通過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後,因其負責業務之人員更替或相關人員不諳法令或輕忽違反法令規定的嚴重性,竟將該環境影響評估書件及審查結論束諸高閣而未於實際執行開發行為時依相關規定或承諾事項確實執行,致有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法規定的情形發生。由於環境影響評估法針對違反相關規定的行為可處新台幣三十萬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日連續處罰,為使各開發單位能確實了解環境影響評估法及其監督相關規定,避免類似違規情形發生,環保署乃針對開發單位實務上的需求規劃辦理環境影響評估監督法令說明會,期能透過宣導說明會之機會增進業者對環境影響評估制度之了解與重視,並加強與業者之雙向溝通。

該署已於今(九十二)年三月十九日於台中市公教人員訓練中心辦理中區環境影響評估監督法令說明會,邀請之對象涵蓋中部地區通過該署及前台灣省政府環境保護處環評審查個案之開發業者,出席人員約一百三十餘人,成效良好。該署表示將於四月份繼續辦理南部地區及北部地區監督法令說明會。

環保署表示,為維護我國之環境品質,達成環境保護之目的,該署仍將持續推動環境影響評估制度及落實環境影響評估監督工作,以保障合法業者,實現環境正義,並使我國的環境更朝永續發展邁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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