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應「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於109年7月1日修正,業別64.(2)貯油場納入同業別(5)貯存設施管理,將自110年1月1日生效,環保署強化地上儲槽保護土壤及地下水相關預防污染措施,爰修正「地下儲槽系統防止污染地下水體設施及監測設備設置管理辦法」,名稱並修正為「防止貯存系統污染地下水體設施及監測設備設置管理辦法」。另為防範國內土壤及地下水常見污染物質,修正「地下儲槽系統貯存之汽油、柴油為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物質」,名稱並修正為「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公告指定之物質」,指定物質修正為汽油、柴油、燃料油等25項油品及符合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管制項目等9項有機物,儲存該34項物質之貯存設施須依前揭辦法完備相關防污措施。
環保署表示,本次修正重點包括整合增修地上及地下儲槽污染預防管理法規,設置防溢堤、管線二次阻隔層及底部鋪面等設施,並依規模大小區別管理強度,分級訂定監測方式,掌握地下環境品質。另針對運作型態單純者,免除監測申報義務。透過本次修正,全面管制並分年分階監測申報,依槽體容量及指定物質種類,分別給予不同緩衝期及改善期間,將陸續於112年、114年及116年開始監測紀錄及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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