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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預告訂定「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期檢測土壤及地下水品質狀況及申報備查作業辦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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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及地下水
99-09-29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土污基管會 ]

為配合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修正,環保署於99年9月29日預告訂定「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期檢測土壤及地下水品質狀況及申報備查作業辦法」草案,各界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14日內提出相關建言。

環保署表示,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已於本(99)年2月3日修正公布,對具高污染潛勢區域之土壤及地下水品質狀況,將賦予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檢測之責任,如工業區、加工出口區、科學工業園區、環保科技園區、農業科技園區及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特定園區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視區內污染潛勢,定期檢測土壤及地下水品質狀況,並送所在地主管機關備查。因此,環保署依據該法第6 條第4 項授權,訂定「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期檢測土壤及地下水品質狀況及申報備查作業辦法」草案。

「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期檢測土壤及地下水品質狀況及申報備查作業辦法」草案,將明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送土壤及地下水品質狀況資料之內容、申報時機、應檢具文件、檢測時機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等,俾提供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循。

環保署表示,有關本次預告之相關內容,已詳載於環保署網站(網址:http://ivy5.epa.gov.tw/epalaw/index.aspx)「法規命令草案預告區」網頁,各界可自行上網查閱並歡迎提供公告內容之相關修正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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