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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廢汽機車強制回收 非雙重剝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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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棄物管理
97-02-26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回收基管會]

有關本(97)年2月26日媒體報導「報廢汽機車將強制回收是雙重剥削」,環保署今天澄清強調,廢車獎勵金並不是向民眾收取的押金,而是另行提撥、提高回收誘因的鼓勵性獎金,且若強制回收後,民眾仍保有與回收商的議價權利,媒體所謂雙重剝削說法並不屬實。

環保署自83年10月起將廢機動車輛列為公告應回收項目,並提供獎勵金作為經濟誘因,鼓勵民眾主動回收(目前車齡7年以上廢機車可申領廢車回收獎勵金300元、車齡10年以上廢汽車可申領1,000元);但台灣目前每年廢棄近28萬輛汽車及38萬輛機車中,仍約有10萬輛廢汽機車未進入體制內,形成環保與治安死角。

參考日本做法,環保署表示,正與相關機關研議、規劃「先報廢車體後報廢車籍」回收制度;未來車主到監理單位報廢車籍前,需先將廢車交由環保署認可的回收商進行拆解處理,經回收商註記後,才可再持車牌到監理單位辦理車籍報廢。

面對外界雙重剝削的疑慮,環保署澄清,汽、機車交易屬於自由買賣行為,廢鐵為有價金屬,回收商會依廢車的殘餘價值予以收購,即便強制回收上路,民眾仍保有與廢車回收商的議價權利,視個別車輛狀況,仍約有上千元至上萬元的收益,不會影響民眾的財產處分權。

環保署強調,目前提供的廢車獎勵金是由車輛製造、輸入業者所繳納的回收清除處理費提撥部分,是額外對民眾回收廢車的鼓勵,並非向民眾收取的押金,獎勵金的運作也會依據當前回收情形適時進行調整,並無所謂向民眾收取3,000元卻僅退回1,000元一事。

汽機車是民眾的財產,民眾如果想保留古董車,也可循「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的註/繳銷登記程序辦理;但是一旦未妥善保管隨意棄置,遭環保單位稽查發現,將予以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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