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應部分業者目前改善鍋爐空氣污染物排放的時程及實際狀況,多為反映遭遇陳抗事故、蒸汽或氣體燃料管線施工工期較長,或氣體燃料供氣作業較長等不可抗力因素之影響,以及對於備用鍋爐適用之空氣污染排放標準疑慮,爰修正「鍋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增訂展延改善期限之規定,亦明確規範備用鍋爐之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管理方式,以減少業者於鍋爐改善推動困難上之衝擊。
近年國人對空氣品質的要求日益提升,為多元改善空氣品質,環保署依據行政院核定之「空氣污染防制行動方案」,與經濟部共同推動鍋爐空氣污染改善工作,並採行政管制與補助並行之方式推動,在行政管制部分,環保署已於107年9月19日訂定發布「鍋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下稱本標準),要求既存鍋爐於109年7月1日符合標準。
環保署說明,本次修正新增因遭遇陳抗、氣體燃料管線施工工期較長、氣體燃料供氣作業較長或其他不可歸責於公私場所之事由,既存鍋爐可申請展延改善期限,或申請變更改善計畫,向地方政府環保局重新核定改善期限,在改善期限內,鍋爐設備空氣污染排放須符合原適用之「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另針對業者於不可歸責於己之因素造成蒸汽供應中斷、原使用之鍋爐燃料中斷等之情形,或維修保養短暫異常期間,備用鍋爐與雙燃料系統鍋爐於特定情形可排除適用鍋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以維持製程生產及營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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