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署於本(95)年3月29日修正發布「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初步評估辦法」(下稱本辦法),本辦法為判斷污染控制場址是否進入整治場址之依據,原條文內容評估要件係針對場址特性、污染物濃度及污染總分進行評估。
環保署表示,以健康風險評估決定污染場址是否需整治及整治的程度是目前先進國家之趨勢,本辦法自92年5月7日發布施行以來,各界針對本辦法宜納入健康風險評估之觀念,屢次建言。環保署持續廣納各界意見,著手研擬建置必要之機制,並結合實務上執行之情形,提出修正內容。
環保署說明,本次修正重點如次:(一)控制場址若有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重大污染情形,得公告為整治場址,賦予主管機關對個別重大污染案件公告管制之權限;(二)污染行為人、土地使用人、管理人或所有人得以健康風險評估結果,送所在地主管機關審查污染場址是否仍須公告為整治場址並管制;(三)增列控制場址須公告為整治場址之場址特性條件:水庫集水區、國家公園、野生動物保護區、敏感性自然生態保育地或稀有或瀕臨絕種之動、植物棲息地者、風景特定區、森林遊樂區者、控制場址位於學校、公園、綠地或兒童遊樂場者等,以保護環境敏感之區域。
環保署表示,未來依健康風險評估報告,致癌風險低於百萬分之一且非致癌風險低於一者,即非屬嚴重危害國民健康及生活環境之虞之場址,無須公告為整治場址,但仍應依控制場址相關規定辦理污染的控制。環保署又說,關於健康風險評估報告係採行多層次評估方式執行,不同層次所提出之資料繁複程度不一,因場址特性不同可能產生藉此機制拖延整治場址公告之情形,故於本辦法中明確規範須於接獲所在地主管機關通知後2週內提出、並須於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准後4個月內提送健康風險評估報告送所在地主管機關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