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署於民國81年發布實施「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迄今逾18年,除96年修正異味污染物排放標準值外,未修正其他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值。鑒於國際間固定污染源粒狀污染物排放標準值已趨嚴格,且國內廢氣處理技術日益精進,評估國內業者實際排放現況、可行控制技術及成本效益分析,修正加嚴本標準第2條附表1之排放管道粒狀污染物排放標準值。
環保署表示,本次修正重點包括:(1)參考國外先進國家粒狀污染物管制趨勢,將國內現行粒狀污染物濃度(mg/Nm3)為排氣量(Nm3/min)指數函數之複雜計算公式,簡化單一標準管制。(2)現行排放標準適用低於100 mg/Nm3者,為排氣量高於2000 Nm3/min屬電力設施規模,已納入電力設施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管制,並已同步檢討修正該標準,回歸該行業別標準管制。(3)本次修正粒狀污染物排放管道排放標準,區分燃燒過程及燃燒以外過程,屬燃燒過程者,102年1月1日起設立之污染源適用標準限值為50 mg/Nm3;101年12月31日前設立之污染源適用標準限值為100 mg/Nm3 。屬燃燒以外過程者,102年1月1日起適用標準限值為100 mg/Nm3。
環保署表示,本次預告相關資料將於預告日起3日後詳載於該署網站(http://ivy5.epa.gov.tw/epalaw/index.aspx)「法規命令草案預告區」網頁,民眾可逕自上網參閱,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告之日起14日內陳述意見(Email:chho@epa.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