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署為協助地方政府統一解釋法令及認定事實,據以裁量揮發性有機物空污費(簡稱VOCs空污費),依行政程序法第159條有關規定,訂定「固定污染源揮發性有機物自廠排放係數(含控制效率)建置作業要點」,該要點可作為固定污染源申請揮發性有機物自廠係數建置之依據,各級主管機關並可依據上開要點規定審查,VOCs空污費徵收制度可更趨完備。
環保署表示自96年1月1日起開徵VOCs空污費,目前公私場所進行申報係依據96年2月16日公告實施之「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之揮發性有機物之行業製程排放係數、操作單元(含設備元件)排放係數、控制效率及其他計量規定」。因部分公私場所反映其廠內製程特殊,致有不適用現行公告係數之情形,環保署據以檢討修訂。該要點研訂業廣邀經濟部工業局、公會產業界及環保單位召開研商公聽會討論並凝聚共識。
本公告要點主要訂定事項包含:原物料中揮發性有機物含量係數、集氣設備之集氣效率、防制設備之處理效率、自廠製程排放係數、操作單元排放係數、行業製程排放係數等項目之認定程序,後續並依係數建置方法及實際檢測結果,由主管機關審查認定,並依審查結果公正客觀計算應繳交之空污費。
環保署進一步表示,為使VOCs空污費徵收制度公平並兼顧個別廠商的權益,特訂定公告上開要點並即將實施,且籲請相關廠商、公私場所能配合該要點規定,以盡環保責任並維其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