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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比瑞亞籍油輪失去動力於台灣南部海域停泊案環保署處理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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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05-09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水保處 ]

有關賴比瑞亞籍油輪(FRONT TOBAGO)滿載二十四萬九千噸原油,於五月二日在日本海域因主機故障失去動力,由新加坡籍拖船拖至台灣南部海域停泊,經由昨(八)日由我國海巡署進行驅離後,該船已略往西南方移動,今(九)日上午位於東經117.48度,北緯22.05,距高雄140海浬,大陸汕頭73海浬的海面上停泊。目前該英國船東已增派一艘拖船抵達現場,預備駁油之空船也於離該船2.5海浬外停泊,但由我方海巡署澎湖艦隔離,目前無駁油的動作,且由海巡署澎湖艦及國軍支援船艦、直昇機於現場搜證監視中。

由於該船目前停泊於我國經濟海域的範圍內,由於失去動力,如果在該海域進行駁油,將有污染之虞,經環保署於本(九)日下午緊急召開「行政院重大海洋污染事件處理專案小組」會議,召集國防、外交、交通、海巡、內政部及陸委會等緊急開會,為保護我國寶貴的海洋生態資源,預防海洋污染,我國必須有積極的預防作為,會議結果獲致以下結論:

(一)依據「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及「海洋污染防治法」等相關法規之規定,在目前該船隻無動力且無緊急應變計畫及其他應變設施之狀況下,海上駁油風險極高,故本小組決議不同意該船的海上駁油工作。

(二)請海巡署及交通部持續與船長及船東溝通,派員上船以瞭解該船是否需要修復之協助,及該船如需進行修復,其期程如何,如經評估無風險則基於人道原則,我政府可同意其在該區短期停留修復。

(三)該船如有駁油動作,請海巡署主政及國防部支援立即制止。

(四)請交通部立即告知船東,我國對該海域具有司法管轄權,依據「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有登臨、檢查之權利;必要時,得強制驅離、或逮捕其人員,或扣留其船舶、航空器、設備、物品等,並提起司法程序。並告知本小組決議仍不准其作海上駁油工作。

(五)密切注意氣象之變化,如在該船停留之過程中氣象有變化,應立即應變。

(六)對於該船有任何強制性動作應先通知外交部,請外交部轉知船東所屬英國政府。

(七)啟動海洋污染緊急應變系統,海巡署已成立現場應變中心請各部會立即派員進駐;國防部亦成立國軍聯合作戰指揮中心,各單位應緊密聯絡互相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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