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劃及完備總量管制制度,環保署預告修正既存固定污染源污染物排放量認可準則(以下簡稱準則)。預計該準則發布施行後,可使我國空氣品質管理工作往前邁進一步,將融入更多經濟誘因精神,能以更有效率方式改善空氣品質。
環保署表示,本準則原於民國92年7月23日發布,以作總量管制制度實施後,既存固定污染源向當地主管機關申請認可其污染物排放量之規範。惟時空變異,原規範管制對象及排放量計算方式均已不符合現今管制工作的期待。為完備總量管制制度規範,俾利加速改善空氣品質,該署特修正原準則。
本次準則將原管制對象排放規模修正,以容納更多參與總量管制的對象,有利未來制度運作時活絡。此外,本次準則修正也重新規範各項空氣污染物排放量之計算方式。硫氧化物、氮氧化物及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量計算係依「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規定之排放量推估方式;粒狀污染物排放量計算係依「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量申報管理辦法」規定之排放量推估方式。上開污染物排放量認可取該區總量管制計畫公告日前五年中完整操作年度之最大年排放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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