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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預告「三級防制區既存固定污染源應削減污染物排放量準則」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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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氣空氣
108-06-19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保處]

環保署配合107年8月1日修正公布之空氣污染防制法(以下簡稱本法),依本法第6條第4項授權於108年6月19日預告訂定「三級防制區既存固定污染源削減污染物排放量準則」草案(以下簡稱本準則),俾利三級防制區內公私場所既存固定污染源依本法削減污染物排放量有所依循,並使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就三級防制區內既存固定污染源應削減污染物排放量之執行,有一致性做法。

環保署表示,臺灣地區空氣品質受地形季節氣候因素影響顯著,目前主要以細懸浮微粒未達空氣品質標準,為加速改善三級防制區之空氣品質,專家學者研究建議空氣污染物之管制優先順序為原生性粒狀污染物、氮氧化物及硫氧化物。由於原生性粒狀污染物來源以逸散(堆置作業、裸露地揚塵及建築施工)為主,已訂有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及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落實稽查管制;硫氧化物則透過訂定燃料成分標準進行源頭管制;至於氮氧化物主要來自燃燒排放,除已訂有「鍋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將於109年7月1日生效外,本準則將優先管制國內氮氧化物排放量規模較大(年排放量大於40公噸以上)且具有減量空間之特定對象(包括電力業、水泥業、鋼鐵業及廢棄物焚化爐等行業),規範其至遲應於5年內採取氮氧化物減量措施以達成應符合條件,本署亦將持續檢討各行業別排放標準加嚴管制。

有關本次預告相關資料請參閱環保署新聞專區下載附加檔案(https://enews.epa.gov.tw/enews/),或於預告日起3日後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網址: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下載,歡迎各界於刊登公告次日起14日內提供意見或修正建議給環保署作為修法參考(Email: chho@epa.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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