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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訂定發布「空氣污染突發事故緊急應變措施計畫及警告通知作業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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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氣空氣
108-09-09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保處]

環保署於108年9月9日訂定發布「空氣污染突發事故緊急應變措施計畫及警告通知作業辦法」,規範空污事故措施計畫應提報對象、應包含之項目及內容、核定程序及定期檢討機制;重大空氣污染突發事故致空氣品質惡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警告發布方式、警告發布內容及事故因應措施,以強化空氣污染事故之預防整備量能及警告通知作業方式,降低事故造成之危害。

環保署表示,本辦法優先規範應設置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人員且使用具立即性危害或以吸入途徑影響人體健康物質之公私場所,應擬訂空污事故措施計畫,內容包含污染物擴散模擬分析、緊急應變措施、通報方式及疏散路線等,且每年至少辦理一次空氣污染突發事故演練,定期檢討空污事故措施計畫,以避免事故發生或降低其危害。

環保署亦於本辦法規範當公私場所發生重大空氣污染突發事故,大量排放空氣污染物,導致空氣品質惡化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利用防救災訊息服務平臺發布警告通知之規定,以利民眾掌握事故訊息,採取必要的防護或避難措施。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既存公私場所至遲應於本辦法發布日起6個月內,依本辦法規定,完成空污事故措施計畫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

有關本次發布相關資料請參閱環保署新聞專區下載附加檔案(https://enews.epa.gov.tw/enews/fact_index.asp),或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網址: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index.do)下載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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