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新 聞 資 料 九十年二月二十七日環保署提供
為因應國內產業發展的變革與國際有害廢棄物的管制趨勢,行政院環保署委託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進行「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評析與修訂計畫」,探討各項管制及修訂事宜。環保署表示,該計畫除了蒐集先進歐美日等先進國家之管制標準之外,也針對國內產業現況及廢棄物處理量能進行研究,並邀集產業界、環保單位、學術界、研究單位及環保團體等單位,進行座談會及公聽會,針對現行的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進行「列表認定」、「特性認定」及「混合五金廢料」等三個類別之判定方式的修訂,並增列「特性消失」、「表列排除」、「過渡條款」等條文內容,使得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的整體架構更臻完善與明確。
環保署表示:「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乃是國內產業界事業廢棄物處理及環境風險管理的重要環保法令,該標準從民國七十六年五月十二日公告以來,曾於民國八十三年、八十五年、八十八年進行修正,但除民國八十三年之修正是屬全面性的更動外,後續幾次的修正仍僅針對執行面所衍生之問題而進行局部的修改,因此環保署將參酌「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評析與修訂計畫」所獲致的各項研究成果,進行「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的修訂事宜,以符合當前事業廢棄物清除處理及管制的需求,目前修正草案已依行政程序法的規定 完成意見徵詢。
環保署表示,本次「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修正重點包括:
一、列表認定方式的修正:
(一)檢討國內現今的產業製程,比對國外的管制方式進行製程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上的修正。
(二)依現行「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所列管之第一類、第二類及第三類之毒性化學物質,管制與此類廢棄毒性化學物質及其混合物或直接接觸之容器,使管制範圍明確化。
二、有害特性認定方式的修正:
(一)溶出毒性事業廢棄物:增加銀、硒、硝基苯、2,4-D及Silvex(2-2,4,5三氯酚丙酸)的溶出試驗管制項目;另考量國際管制方式與國內實務面,刪除重金屬鋅的溶出試驗管制標準。
(二)反應性事業廢棄物:增列含氰化物其氫離子濃度指數(pH)於二.0至一二.五間,會產生二五0mg HCN╱kg以上之有毒氣體者及含硫化物其氫離子濃度指數(pH)於二.0至一二.五間,會產生五00mg H2S╱kg以上有毒氣體者。
(三)石綿及其製品廢棄物:以正面表列方式詳細列出具飛散性質的含石綿廢棄物,使石綿廢棄物管理方式明確化。
(四)混合五金廢料:另列條文明定混合五金廢料於不同之貯存、清除、處理階段之有害屬性,改善現行標準中對於混和廢五金不分項目皆列為有害廢棄物(例如廢水錶等),造成清理處理工作的困難,使混和五金廢料管制方式合理化。
(五)將感染性廢棄物中部份項目(例如:紗布、實驗衣、紙尿布、產縟墊等等)規定於滅菌處理完全後得改列為一般事業廢棄物,增進此類廢棄物之有效處理。
三、有害特性消失與表列排除的修正:明訂列表與有害特性認定之有害事業廢棄物(例如廢溶劑容器、化學物質容器等等),得以改列或認定為一般事業廢棄物的條款,鼓勵事業機構進行有害事業廢棄物的有效處理與減毒、減廢。
四、新增過渡條款:由於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的修正,將牽涉事業機構於貯存、清除、處理之軟硬體設施是否符合法規規定,故明列出一年的過渡時期,使事業機構及環保單位能就各項設施加以改善。
環保署表示,事業廢棄物乃是各界相當重視的管理工作,先進國家對於有害廢棄物的管理方式均會隨著並且國家產業發展狀況、環保技術、環境風險等方面加以適時檢討。目前我國事業廢棄物除了面臨處理設施不足的問題之外,各項管理法規及管理方式也必須加以檢討,此次該署修訂「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除了維持有效管理有害事業廢棄物之外,並將管制項目及範圍明確化,同時亦鼓勵事業機構對於其所產生之有害事業廢棄物有效減毒、減廢,兼具合理管理的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