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署配合空氣污染防制法(以下簡稱本法)修正後,將處罰鍰之裁罰額度及授權規定整併至本法第85條,爰檢討「交通工具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裁罰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交通工具排放空氣污染物罰鍰標準」及「違反機動車輛停車怠速管理規定罰鍰標準」,統一於本準則加以規範,並配合本準則之整併修正,同步預告廢止前述二項罰鍰標準。
環保署說明,本次修正重點,主要係將「交通工具排放空氣污染物罰鍰標準」及「違反機動車輛停車怠速管理規定罰鍰標準」整併納入本準則,並配合本法第80條第1項修正機車逾規定期限未實施排放空氣污染物定期檢驗之罰鍰為新臺幣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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