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署表示,關於中火2號機重啟案,臺中市政府先操作成影響民眾健康的違法污染,再錯誤援引法條加以裁罰,實屬不妥!實際上臺中市環保局早在108年12月就先錯誤引用空污法,進而廢止中火2、3號機操作許可,迫使環保署本於空污法中央主管機關立場,不得已於109年2月25日撤銷環保局該違法廢止案,所以,操作許可廢止案既然已遭撤銷,自應回到展延審查狀態,臺中市環保局應依空污法相關規定繼續完成展延審查,方屬適法。而在完成展延准駁前,中火依空污法規定得依原許可證內容繼續操作。
誠然環保署撤銷臺中市環保局廢止操作許可案,臺中市政府有許多意見,認為須報請行政院同意,再依地方制度法處理等等,環保署表達尊重,然而法律爭議,目前皆可循行政救濟加以處理,且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原行政處分之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提起訴願而停止。」,臺中市環保局針對環保署撤銷所提起的訴願行政院已決議不受理,臺中市政府如尚有爭議,仍可再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訴訟,而不是一邊申請救濟,一邊又自行認定環保署撤銷於法無據,拒絕適用,如此破壞法治運作,讓人無所適從,故環保署仍請臺中市政府依法行政,方為正途。
近年來,臺中地區空氣品質持續改善,是中央與地方機關持續推動多元減量措施所達成的成果,民眾有目共睹。自106年12月21日行政院通過「空氣污染防制行動方案」,以13項防制策略,由中央與地方政府持續配合並推動各項空氣污染改善工作,舉凡國(公)營事業減量、大型柴油車汰換、二行程機車淘汰、鍋爐改善、加嚴各項排放標準及電廠加裝防制設備及減煤等措施,都是各級環保單位推動的重點,依據監測統計資料顯示,臺中市空氣品質紅害警示站日數從105年71站次降至108年5站次,改善幅度達93%,另空氣品質細懸浮微粒PM2.5從105年21.8μg/m3降至108年17.2μg/m3,改善幅度達21%,這是多管齊下,兼顧各類污染源減量所造成的結果。
中火目前雖約占臺中污染物2成左右,然而污染改善持續進步中,市府施政焦點不應僅關切中火而已。事實上,除中火改善後排放量已由107年的2萬9千餘公噸,降至108年的1萬9千餘公噸外,臺中市也淘汰高污染車輛,如二行程機車在108年共11.8萬輛、1-3期大型柴油車4,540輛,亦推動鍋爐改善達360座等多項改善措施。期待臺中市政府能理性客觀面對處理各類面向的空污問題,環保署將對合理合法的施政持續給予支持與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