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署自100年1月發布實施「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檢測土壤及地下水備查作業辦法」(下稱本辦法)以來,已逐步掌握各類高污染潛勢區域之土壤及地下水品質狀況。簡化檢測申報備查作業程序、因應地下水污染監測及管制標準修正、有效掌握基線資料發揮污染預警功效,爰預告修正本辦法;另本辦法規範內容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環保機關相關權責事項規定,為使法規名稱更符辦法內容, 修正法規名稱為「特定區域檢測土壤及地下水備查作業辦法」。
環保署依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6條第4項規定提出修正,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為簡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檢測申報備查作業程序,刪除申報資料需先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核可之規定。
二、為加速行政作業程序,增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申報、補正相關規定,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檢視資料期限之規定。
三、因應「地下水污染監測標準」及「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修正發布及工業區運作特性,增列地下水應檢測項目以完整掌握基線資料,並修正檢測時機、項目、位置及採樣布點規定;並增訂工業區完成編定但尚未開發之檢測及申報方式以有效運用資源。
四、增訂檢測結果有新增檢測項目達污染管制標準者,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辦理事項之規定,以有效掌握污染現況並妥為處理。
環保署表示,本修正草案詳細內容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網址:http://gazette.nat.gov.tw/egFront/Gaz/searchResult.jsp),民眾可逕自上網參閱,對於預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歡迎於本預告刊登公告之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Email:llchang@epa.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