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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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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影響評估
98-07-27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計處 ]

環保署第2次預告修正「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草案,歡迎各界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可於預告期間提出。

環保署表示,「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修正草案已前於今年2月25日辦理預告,並曾召開6次公聽及研商會議,因公聽會中各界意見眾多,為審慎辦理,故再次預告修正草案內容。本次預告內容與公聽會修正版本較大不同之處,說明如下:

一、新增開發行為位於國家風景區、特定農業區經辦竣農地重劃之農業用地,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之規定;原公聽會版本「位於沿海地區」之規定,經深入探討後,因技術及行政上操作仍有困難,故於海岸法完成立法前,以台灣沿海地區自然環境保護計畫核定公告之自然保護區及一般保護區,並增加築堤排水填土造成陸地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以下稱環評)之規定,以保護海岸地區。

二、考量環境敏感區位面積廣大(國家公園約67萬公頃、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約32萬公頃、水庫集水區約132萬公頃、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約90萬公頃、原住民保留地約26萬公頃等),因保護區範圍太大,如無規模限制,將造成極小規模之開發即應辦理環評之擾民行為,故於部分開發行為增訂開發或擴建面積500平方公尺以下,經保護區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免實施環評之規定。

三、工廠及環境保護工程之汰舊換新,在產能或處理量、污染量未增加,且單位耗能降低之條件下,屬對環境有正面效益,故新增得免實施環評之規定,以鼓勵汰換高污染設備。

四、火力發電廠修正為不分本島或離島均應實施環評,輸電線路於環境敏感區位及國民中小學、醫院範圍50公尺內修正為規範架空之輸電線路,另新增超高壓變電所、一次變電所應實施環評之規定。

環保署表示,有關本次預告之相關資料已詳載於該署網站(網址:http://share1.epa.gov.tw/epalaw/index.aspx)法規命令草案預告區網頁,歡迎各界踴躍提見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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