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署於99年9月6日預告修正「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增加環保署實驗認可之防塵網用以覆蓋車輛,防止粉塵逸散的有效防制設施,並修正載運濕料的車輛,排除適用設置污水阻隔或收集設施管制對象,以及將原規範以目視判定公私場所設置或採行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是否有效,回歸空氣污染行為管制予以刪除,以符合實際。相關預告內容已刊載於該署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ivy5.epa.gov.tw/epalaw/index.aspx)法規命令草案預告區網頁,歡迎各界對於該法規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於公告刊登公報之日起14日內陳述意見。
本辦法實施後,部分業者反映防塵網及污水阻隔設施亦可作為貨箱覆蓋及防止污水滴落之防制設施,經環保署測試結果,防塵網亦可達粒狀污染物逸散之防制效果,爰將上述二項設施納入本辦法規範,作為可採行之防制設施之ㄧ;並明定載運濕料者,始應依規定於貨箱設置污水阻隔或收集設施,以臻合理;另查本辦法立法意旨為規範公私場所之事前防制行為,不以產生實害結果為要件,與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規範意旨不同,經檢討後,將該條文刪除。
環保署表示,本辦法是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授權規定,在98年1月8日發布實施,主要管制內容是規範公私場所具有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的堆置、輸送、裝卸、製程、操作、運輸及開採等作業,以及一般裸露地及道路等污染源,規定其所有人或管理人應設置或採行有效抑制粉塵逸散的空氣污染防制設施,以減少粒狀物逸散,影響空氣品質。
為廣徵各界意見,環保署將依法制作業程序,邀請專家學者、相關公會、產業、政府機關及環保團體等,辦理研商及公聽會,各界如有相關建言,可於本草案預告期間或研商、公聽會時提出,以使該辦法的管制規定更加合理、可行,以更有效合理的管制,達到空氣品質改善的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