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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發布訂定石化產業及半導體產業之放流水標準與修正放流水標準及海洋放流水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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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質保護
100-12-01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水保處 ]

環保署於100年12月1日發布訂定石油化學業、石油化學專業區污水下水道系統、晶圓製造及半導體製造業3種業別之放流水標準,並配合修正發布放流水標準及海洋放流水標準,基於風險管理,首度將氨氮、含氯或含苯等6項揮發性有機物(以下簡稱VOCs)以及DEHP等6項塑化劑列入管制。

環保署表示,本次石油化學業訂定24項管制項目,主要增訂苯、乙苯、二氯甲烷、三氯甲烷、1,2-二氯乙烷、氯乙烯等6項VOCs,以及鄰苯二甲酸二甲酯(DMP) 、鄰苯二甲酸二乙酯(DEP) 、鄰苯二甲酸二丁酯(DBP) 、鄰苯二甲酸丁基苯甲酯(BBP) 、鄰苯二甲酸二辛酯(DNOP)、鄰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DEHP)等6項塑化劑管制項目,並依其廢(污)水排放是否位於水源水質水量保護區(以下簡稱保護區)及製程差異分別訂定氨氮管制限值,其餘11項水質項目為原放流水標準共同項目。對於氨氮之管制方式,排放於保護區內者適用10 mg/L,排放於保護區外之新設事業適用20 mg/L。另既設事業依據製程特性區分為非高含氮製程及高含氮製程兩種管制標準,非高含氮製程管制限值為20 mg/L,而高含氮製程則採兩階段管制,第一階段限值為150 mg/L,自103年12月31日施行;第二階段限值為60 mg/L,自105年7月1日施行,給予較長緩衝時間因應,以供既設事業進行具體廢水處理設施改善。此外,對於為符合6項VOCs標準需進行工程等改善措施者,依限提出放流水污染物削減管理計畫,經核定並依計畫內容執行者,延後2年至103年7月1日施行。

石油化學專業區污水下水道系統放流水標準訂定40項管制項目,主要增訂6項VOCs及6項塑化劑等管制項目,並依新設或既設工業區分別訂定氨氮管制限值。其餘27項水質項目為原放流水標準共同項目。對於氨氮之管制方式,新設工業區適用20 mg/L,既設工業區採分階段管制,第一階段限值為150 mg/L,自103年12月31日施行;第二階段限值為60 mg/L,自105年7月1日施行。

另因部分石化產業廢水採海洋放流管線排放,原海洋放流水標準名稱修正為海洋放流管線放流水標準,並新增前述6項VOCs及6項塑化劑,並自101年7月1日施行。

晶圓製造及半導體製造業訂定28項管制項目,主要增訂氟鹽、氨氮及總毒性有機物等管制項目,其餘25項水質項目為原放流水標準共同項目。其中氨氮之管制方式依其廢(污)水排放是否位於保護區分別訂定限值,其中排放於保護區內者適用10 mg/L,排放於保護區外之新設事業適用20 mg/L。而既設事業亦採兩階段管制,第一階段限值為75 mg/L,自101年7月1日施行;第二階段限值為30 mg/L,自104年7月1日施行。對於為符合第一階段氨氮管制標準需進行工程等改善措施者,依限提出放流水污染物削減管理計畫,經核定並依計畫內容執行者,延後1年至102年7月1日施行。

因本次另行發布前述3項事業之放流水標準,故原放流水標準則配合刪除前述相關適用範圍之管制項目。其中有機汞因考量國內外並無檢測方法,而國內現行僅具有甲基汞檢測方法,且甲基汞毒性較高,故將有機汞名稱修正為甲基汞,管制限值仍為不得檢出。

環保署表示,該等標準施行後,預估每年可削減4,000公噸之氨氮排入河川水體,具體改善各河川RPI問題,進而增進河川淨化及親水活化之效益,並可督促廠商妥善管理廠內含氯和含苯等致癌性較顯著化合物之使用,降低污染風險。另放流水標準係屬末端管制機制,除應妥善操作廢水處理設施並提升功能效率外,並呼籲各界應加強製程廢溶劑之源頭管制,減少化學品流入廢水處理設施,減輕末端廢水處理的複雜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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