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地方自治條例與「空氣污染防制法」(以下簡稱空污法)牴觸引起各界爭論,事實上,空污法已授權地方政府可遵循並強化推動的各項空污管制工具,包括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可依空污法第20條規定授權,擬訂個別更為嚴格的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報經環保署會商有關機關核定後施行;此外,依空污法第30條第4項規定,地方主管機關也可依中央主管機關訂定的燃料種類、成分標準或混燒比例,或是針對三級防制區內的既存污染源所訂定應削減污染物排放量準則,於審查業者展延許可證時納入變更,以要求轄內業者執行空氣污染物排放減量工作。
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已將加嚴的「臺中市電力設施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修正草案送請環保署審查核定中,目前該署已提供審查意見函請臺中市環保局補充說明,後續將會商經濟部審查。另環保署擬定之空氣污染防制方案草案已報請行政院審議,未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也可依空污法第7條第2項規定,擬訂轄內長期整體規劃之「空氣污染防制計畫」,包含應削減污染物種類、排放量及削減期程等,且應具體可行及合理,報經環保署核定後公告;再於既存固定污染源許可證展延審查時,依前述「空氣污染防制計畫書」所指定削減污染物排放量內容,納入許可證變更以要求轄內業者依規定期程計算之削減量執行。
環保署強調,減煤不是減少空污的唯一手段,空污法已有相當多元管制工具可據以執行。以臺中發電廠(下稱中火)為例,在各項管制策略推動下,不論是其107年空污排放已較105年減量達23%,或是從國(公)營事業減量盤點承諾、環評承諾事項及加嚴燃煤機組排放標準來看,中火未來空污排放量均將持續下降,至114年預估減量可達78%。環保署亦將與經濟部合作持續加強推動國(公)營事業減量盤點,務求提升行政機關督導及檢討力度,為改善空氣品質嚴格把關,空污改善工作極為重要,但仍應秉持依法行政原則推動各項空污管制措施,環保署將持續與地方主管機關攜手加速推動各項空污減排作為,研修各項法規並推動多項空污管制策略,以達成維護空氣品質之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