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署為反映環境影響評估(以下簡稱環評)審查成本,依規費法檢討調整環評書件之收費費額,另因審查實務所需,調整環評書件合併送審之收費方式,爰辦理環評書件審查收費辦法修正。
環保署說明本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如下:
- 增列「備查文件」及「範疇界定會議」為應收取費用項目。並配合「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於107年4月11日修正,調整附表之開發行為類別內容,及檢討修正各開發行為類別之收費費額。
- 配合實務執行需要,增訂開發單位將環評書件合併送審時,應分別收取費用之情形。
- 為增加環評審查行政作業彈性,並考量開發單位補正資料所需時程,爰將開發單位繳費期限由一律15日改為限期繳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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