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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預告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義務所得利益核算及推估辦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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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質保護
104-07-02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水保處 ]

過去環保執法以裁處罰鍰為主要制裁手段,對違法義務之行為裁處罰鍰,其額度之計算係依行政罰法規定,僅得於所得利益範圍內加重,方不受法定罰鍰最高額之限制,造成主管機關雖剝奪違反本法義務行為者之所得利益,同時卻減輕或免除違反本法義務行為者所應受之制裁,不僅不符合環境正義亦影響企業競爭之公平。

水污染防治法於104年2月4日修正公布,增訂對違反本法義務行為而有所得利益者,除依法處以罰鍰外,並得於所得利益之範圍內予以追繳,得「併」追繳受處分人及其他受有利益關係人,其所得利益之法源依據。並明定所得利益得包括積極利益及應支出而未支出或減少支出之消極利益。其核算及推估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環保署參考國內外裁處不法利得之理論與實務見解,以及近年裁處不法利得之實際案例,擬具「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義務所得利益核算及推估辦法」草案,其訂定之重點包括:「積極利益、消極利益類型及其核算、推估方法」、「計算期間之認定」、「舉證責任」、「專家協審」、「協商機制」等。

環保署表示,本次預告詳細內容請參閱環保署環保新聞專區下載附加檔案(http://ivy5.epa.gov.tw/enews/fact_index.asp )或於預告日起3日後詳載於該署網站(http://ivy5.epa.gov.tw/epalaw/index.aspx )「法規命令草案預告區」網頁,民眾可逕自上網參閱,對於預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歡迎於本預告刊登公告之次日起14日內陳述意見。後續將辦理草案公聽會及研商會,聽取各界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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