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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明(97)年1月1日起容器附件使用PVC材質,處理費率加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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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06-20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回收基管會]

為促使容器商品朝向環保化設計、使用環境友善包裝材質,以符合垃圾全分類零廢棄之願景,環保署已於96年6月20日修訂公告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費費率,自97年1月1日起容器商品若使用PVC材質附件,其回收清除處理費率之加重費率,由30﹪提高至100﹪。

因PVC產品於聚合不完全時會產生氯乙烯單體(VCM)之致癌物質,且焚化處理時會產生戴奧辛,因此先進國家針對PVC物品或包材均有禁限用或自願性管制措施。環保署表示自93年實施容器附件使用PVC材質者,加重容器及容器附件費率30﹪課費政策已2年餘,目前加重費率幅度未促使業者改換其他材質之誘因,該署通盤考量PVC管制政策之延續性,公告自97年1月1日起提高容器商品使用PVC附件之回收清除處理費,由原來加重費率30﹪調整為100﹪,以進一步減少容器附件使用PVC材質,改採其它環保替代材質。

環保署表示,為落實市售容器商品附件使用環保材質及業者是否依規定繳交回收清除處理費情形,將對市面上容器附件進行材質檢測作業,如發現未依規定費率進行繳費者,將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1條規定限期繳納,屆期仍未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並處應繳納費用1至2倍罰鍰;另如提供不實申報資料者,除追繳應繳納之回收清除處理費外,並處應繳納費用1倍至3倍之罰鍰,屆期仍未繳納者,亦移送強制執行。

環保署呼籲業者之容器包裝除了採用環保材質外,在設計上可朝向利於回收再利用方向設計,例如可仿效日本等先進國家於標籤上增加脫除標籤之車線設計,或於標籤上標示標籤的材質種類,以利於廢容器與廢標籤後續分離及處理,希望大家共同來關心資源回收,為我們的環境永續利用盡一份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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