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蘭嶼擱淺船由花港局限期移除,環保單位全程監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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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質保護
97-10-30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水保處 ]

日前於蘭嶼朗島村外海擱淺之印尼籍工作平台,因觸礁斷裂,目前由花蓮港務局限期(11月10日前)提出船貨移除計畫,否則依商港法規定最高裁處60萬元罰鍰,目前雖無油污情形之虞,環保單位仍全程監控中。

報載「蘭嶼擱淺船 破壞生態無人睬」,環保署表示,於97年10月7日獲報於台東縣蘭嶼朗島海邊有一無動力工作平台船擱淺後,交通部、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及環保署立即啓動相關應變機制,經確認該船無燃料用油,無油污染之虞。

依「重大海洋油污染緊急應變計畫」規定,油外洩或有外洩之虞未達一百公噸(小型外洩),屬應變層級第一級,由海岸管理機關或地方政府應變,目前雖無油污染情形,環保署仍要求台東縣政府先行主動應變。有關該船貨移除作業,依職權分工由花蓮港務局積極辦理中。

環保署表示,本案於10月7日擱淺至今,環保署即協調花蓮縣政府協助進行蘭嶼海域水質監控作業,同時環保署環境檢驗所亦指導海巡署進行相關採樣檢驗作業,全程監控海域水質變化情形,並指派專人管控本案辦理情形。依據現場3次水質採樣結果,現場並未發生油污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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