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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預告修正「限制乾電池製造、輸入及販賣」公告事項第六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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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棄物管理
97-05-29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管處 ]

為因應「商業登記法」修正公布,廢除「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取消營利事業登記證之核發,環保署已預告修正「限制乾電池製造、輸入及販賣」公告事項第六項。未來指定電池製造、輸入業向該署申請確認文件時,公司基本資料僅需檢附公司登記、商業登記或經其他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證明文件即可辦理。

環保署說明,「商業登記法」已由經濟部於97年1月16日修正公布,取消營利事業登記證核發制度,未來公司組織及其他商業毋庸辦理營利事業登記,僅需完成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故原訂「限制乾電池製造、輸入及販賣」公告事項第六項,製造、輸入業向本署申請確認文件時之應備資料中,有關「公司登記或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將修正為「公司登記、商業登記或經政府機關核准設立之證明文件影本」,俾利業者順利申請確認文件。

環保署表示「限制乾電池製造、輸入及販賣」公告事項第六項修正草案已詳載於該署網站「法規命令草案預告區」網頁(網址:http://w3.epa.goc.tw/epalaw),各界對公告內容如有任何意見或疑義,可於草案預告期間時提出。

環保署指出,「限制乾電池製造、輸入及販賣」公告自實施日至97年5月13日為止,已有172家業者製造、輸入之1,350式指定電池已取得該署核發之乾電池汞含量確認文件。至97年4月為止,各縣市環保局執行稽查時所發現的違規產品比率已逐漸降低,顯示本政策實施後,已有效導引乾電池製造走向低汞、低污染設計。

環保署同時呼籲消費者於選購及使用乾電池產品時,應注意以下五個小撇步,共同為環保盡一分心力:

1.請優先購買得以重覆充電之二次電池,或有標示「本產品電池汞含量符合環保署規定」的乾電池。

2.電器產品使用完畢後,切記將內附之乾電池自電器產品中取出,以避免乾電池滲漏腐蝕性液體而損害電器產品,得不償失!

3.乾電池使用後如仍尚存有電力,但附加電器已無使用之必要,請置於另一電器產品中繼續使用,以達節約能源及廢棄物減量之目的。

4.使用完畢之廢乾電池,請務必送至量販店、超級市場、連鎖便利商店、連鎖清潔及化妝品零售店、無線通信器材零售店、攝影器材零售店等設有電池回收筒之集中回收點辦理回收,或是交由垃圾車或資源回收車亦可。

提供單位:廢棄物管理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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