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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修正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費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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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氣空氣
101-06-04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保處 ]

環保署為持續鼓勵公私場所使用對環境污染較低之氣體燃料,並簡化業者檢附資料及環保機關認定是否符合低污染性氣體燃料之繁瑣過程,業於民國101年6月4日公告修正「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費率」,明定使用氫氣、符合CNS驗證之天然氣或液化石油氣為燃料者,適用零費率。

環保署進一步說明,公私場所倘使用混合氫氣、符合CNS驗證之天然氣或液化石油氣及其他燃料,或製程氣當燃料混有氫氣、符合CNS驗證之天然氣或液化石油氣,僅需將該混合氣體燃料或製程氣區分出個別燃料比例,分別計算個別燃料產生之空氣污染物排放量後,再依該費率計算應繳納之空氣污染防制費即可,其中個別燃料如屬氫氣、符合CNS驗證之天然氣或液化石油氣者,適用零費率。且為考量原申報使用低污染性燃料之業者因應時間,配合空氣污染防制費以季計算徵收之規定,這項公告明定自民國101年7月1日生效。

為創造永續經營之環境,環保署希望透過新的費率優惠,促使業者除在經濟發展上努力外,亦應善盡環保責任,以達經濟與環保雙贏的目標。收費費率詳細內容,可至環保署網站(網址:http://ivy5.epa.gov.tw/epalaw/index.aspx)「最新環保法規」網頁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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