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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循環署預告修正「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費費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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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源循環
113-10-25 [環境部資源循環署]

環境部於112年5月19日公告修正之「物品或其包裝容器及其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範圍」,將塑膠襯墊及泡殼公告為應回收廢棄物,並與已公告回收之塑膠平板容器合併統稱為「平板包材」。而所納管之製造、輸入塑膠平板包材或進口公告裝填物品中含塑膠平板包材的輸入業者,均應自114年5月起依法登記為責任業者,並主動申報營業量、輸入量及繳納回收清除處理費,經審酌各項塑膠材質平板包材之回收清除處理成本與收益,訂定回收清除處理費率(下稱徵收費率),並自114年5月1日起適用。

環境部說明,過去用以包裝商品之塑膠包材,因回收價值相對較低,加上分類及處理成本高,回收處理業者多無意願分類處理,導致許多塑膠包材被當作雜質垃圾處理或堆置。為減輕環境負擔,並提升回收處理業者之經濟誘因,已規劃調整塑膠平板包材回收清除與處理成本,其中PP/PE、PS未發泡、PS發泡及其他塑膠平板包材因回收實務上可併同材質容器回收處理,故不調整其回收清除處理成本,即徵收費率不予調整;而PET與PVC平板包材性質外觀相近,且不得與同材質容器併同打包,須以人力辨識分類,為避免影響二次料品質,故反映其回收清除處理成本之調整,而調整其徵收費率。另對環境影響較大之PVC塑膠平板包材,與PVC容器均採較高額之徵收費率,期引導業者選擇其它替代材質或是減少生產使用。

環境部強調,繳納塑膠平板包材之回收清除處理費僅為責任業者之基本責任,建議有使用塑膠平板包材包裝商品的業者,可思考以源頭減量方式,採行塑膠減量設計或替代使用無塑材質,除可減少繳納回收清除處理費,亦留給下一代更環保永續的家園。

有關本次預告修正公告相關資料請參閱附檔,或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下載,歡迎各界於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提供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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