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氣污染防制法業於中華民國100年4月27日經總統令增訂第三十四條,增訂使用中車輛無論國產或進口,均需逐車完成檢驗,並符合相關排放標準之規範,「使用中車輛之認定及檢驗實施方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目前國內車輛登記數量約為2,200萬輛,且呈逐年成長趨勢。環保署依新增訂之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三十四條文,研訂完成「使用中車輛之認定及檢驗實施方式」草案,規範所有已經掛牌上路之使用中車輛,或尚未掛牌之國外進口使用中車輛,須依照主管單位所規定之檢驗頻率、檢驗方式逐車完成檢驗,藉由完整污染管制法規,督促車主或進口車業者確保使用中車輛之污染排放須符合標準,以保障全體國民健康。
環保署表示,該草案將於預告日起3日後公告於環保署網站「法規命令草案預告區」網頁(http://ivy5.epa.gov.tw/epalaw/index.aspx),各界如有相關建言者,可於該修正草案預告期間提出建言,希望大家共同來關心空氣污染改善議題,為我們的環境永續發展盡一份心力(Email:wcchen@epa.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