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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污法首重防制空氣污染 火災裁罰須管理不當引起自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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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氣空氣 廢棄物管理
112-03-20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保處]

針對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就轄內美福倉儲股份有限公司111年3月11日發生大火,分別依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與廢棄物清理法裁罰,均遭本署訴願會及桃園市政府訴願會撤銷,表示將函請本署修法一事,說明如下:

空氣污染防制法之立法目的在「防制空氣污染」,故本署於83年曾函釋火災事件之發生源並非空污法規範之污染源,不宜依空污法處分,並於90年補充解釋:「一般家戶、房舍、倉庫等因不可抗力之因素(如電線走火、縱火)所造成之火災意外者,不宜以空氣污染防制法管制,而應依公共危險罪處置」。

惟因日後屢有堆置物品管理不當,產生堆置物自燃之情事,造成空氣污染,故107年8月1日所修正之空污法第32條第3款,增訂「管理不當產生自燃」為空氣污染行為。然該條文係指可燃物因堆積醱酵產生沼氣等可燃氣體,引發自燃之情形;至於其他如電氣走火或人為縱火等火災原因,則非屬前述空污法之空氣污染行為,不宜以空污法裁罰。本案本署訴願決定撤銷理由亦指出,「空污法第32條第1項第3款…,係指『堆置物品管理不當產生自燃』,依火調書資料,本件火災起火原因係電氣因素引起,核與上開規定要件不符,原處分認事用法違誤,應予撤銷」。

火災事故肇因態樣眾多,火災管理應由預防著手,消防法亦訂有相關規範(如電氣及消防檢查),並應依火調之結果依相關法令追究責任。若符合空污法第32條第1項第3款規定之「堆置物品管理不當產生自燃」,自得依空污法處分,惟不宜擴大為各種火災樣態均以空污法裁罰。本署後續仍會參考桃園市環保局函文內容,與各縣市環保局研商是否有修正相關規定之必要。

另有關違反廢棄物清理法遭撤銷,係因該公司為倉儲業,目前非屬廢棄物清理法之事業。然為加強列管事業,本署後續也會與各縣市環保局討論,評估是否將倉儲業納入檢討擴大列管之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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