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有效管控車輛噪音及調和國際最新規範,環保署於107年1月22日發布修正「機動車輛噪音管制標準」第三條附表二,前述標準係依循歐盟2016年2月所發布並自2016年7月起實施之新期別汽車噪音管制標準(UN/ECE R51.03)。
環保署表示,考量車輛噪音組成以引擎、進氣、排氣與輪胎噪音為主要貢獻來源,過去測試方法設計目的主要以管控引擎與進、排氣噪音為主,然而造車工藝發展迄今已有轉變,車輛在市區行駛的噪音來源不只來自於動力系統,輪胎噪音貢獻度日益顯著。因此,聯合國及歐盟於新修正發布之噪音管制值及測試方法中大幅調整加速噪音試驗方法,該署本次修正即係參考國際間最新規範,以有效減緩市區道路交通噪音對國人生活環境之影響。
環保署指出,本次修正除更新加速噪音檢測規範、管制標準與國際一致外,同時考量我國人口環境稠密特性,總檢討過去我國街道交通噪音情形,爰擬加嚴後置引擎原地噪音管制標準值2分貝,進一步強化車輛噪音管制。
本次修正相關資料詳細內容請於環保署新聞區下載附加檔案(網址:https://enews.epa.gov.tw/enews/fact_index.asp)或於公告日起3日後至行政院公報網站(http://gazette.nat.gov.tw/egFront/index.jsp)下載參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