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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預告「限制水銀體溫計輸入、販賣」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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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棄物管理
96-10-11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管處 ]

環保署預告自97年7月1日起實施「限制水銀體溫計輸入、販賣」公告,將分階段禁止水銀體溫計輸入、販賣,優先禁止水銀體溫計流入一般家戶及其他非醫療機構,並逐步擴大管制層面至醫療機構。未來水銀體溫計將逐漸被電子式體溫量測設備所取代,可有效降低水銀在環境中的排放。

環保署指出,水銀為持久性生物累積物質,即使極微量也可能對環境及人體健康產生高度危害,目前世界各國對含水銀產品之控制及禁限用的行動已蔚為趨勢,如瑞典、丹麥、荷蘭等歐洲國家及美國部份州政府已訂有法令禁限用含水銀産品,其中包括生活中經常使用的水銀體溫計。

環保署表示,該署自94年起開始著手進行含水銀產品源頭減量可行性評估,結果發現國內每年平均水銀體溫計之使用量高達約52萬7千支,每支水銀含量1.2公克,估計水銀使用量計632公斤,相當於5,270萬支日光燈管的水銀含量。而該產品經常為一般家戶、醫療機構使用,普遍性及使用數量大,且一般民眾使用時因產品特性易碎,破碎後溢出之水銀常不易妥善回收處理,而產生高度曝露之危險。目前替代之電子式品生產技術成熟、使用情形趨於普遍,國內檢定檢查技術規範已建立,將於97年1月1日實施,故規劃推動該項產品之禁限用措施。

環保署表示「限制水銀體溫計輸入、販賣」草案已詳載於該署網站「法規命令草案預告區」網頁(網址:http://w3.epa.goc.tw/epalaw),各界對公告內容如有任何意見或疑義,可於草案預告期間或公聽會時提出。

環保署進一步說明,「限制水銀體溫計輸入及販賣」草案,主要規定自97年7月1日起輸入業不得輸入水銀體溫計,但公告日前已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水銀體溫計輸入許可證明文件之業者,於該證照有效期間輸入之水銀體溫計,不在此限;另販賣業不得販賣水銀體溫計,但於100年7月1日前販賣予醫療機構者,不在此限。而醫療機構亦不得從事體溫計批發、零售及贈送。主要目的係考量公告日前既有庫存產品之銷售,且為免影響既有輸入業者權益,採分階段禁限用措施,優先禁止流入一般家戶及其他非醫療機構,並於既有輸入業者之水銀體溫計輸入許可證照證書最長有效期限後逐步禁止產品流入醫療機構。依該公告草案規定,輸入業者若違反規定將處以新台幣6萬至30萬元罰鍰,而違反規定之販賣業者遭處以新台幣1千2百元至1千6百元罰鍰。

環保署呼籲,民眾儘量不要購買水銀體溫計,使用其他替代性產品(備註),目前家中使用之水銀體溫計應以硬質安全容器妥善保存,並應注意使用防止破碎,如不慎打破,不可使用一般的清潔用具,更不可以使用吸塵器,應該利用空針筒或吸球將散落的水銀粒吸取回收,再將回收後水銀妥善密封貯存,以免造成吸入性水銀中毒。針對家戶排出之水銀廢棄物,環保署近期亦將研擬回收管道之建立,將水銀對環境之污染降至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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