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利各級環保機關掌握我國具產(事)業集中特性區位之土壤、地下水監測結果及污染潛勢資訊,以作預防因應,環保署99年2月3日修正公布「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對具高污染潛勢區域之土壤及地下水品質狀況,賦予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檢測之責任,該法第6條第3項規定:「工業區、加工出口區、科學工業園區、環保科技園區、農業科技園區等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視區域內污染潛勢,定期檢測土壤及地下水品質並提送資料予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因此,為配合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修正,環保署於100年1月13日訂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檢測土壤及地下水備查作業辦法」(以下簡稱備查作業辦法),全文共6條,明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報備查之作業程序、提送土壤及地下水品質狀況資料之內容、檢測時機、檢測數量、檢測位置、採樣佈點規定、檢測項目、申報時機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等,以提供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循。
環保署提醒,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6條第3項及備查作業辦法之規定,定期檢測土壤及地下水品質狀況,並於每年度2月及7月作成資料提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以達污染預警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