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署完成「一般廢棄物衛生掩埋場妥善營運管理措施」,針對公有掩埋場營運管理至少每半年執行1次掩埋場稽查工作之要求。95年度稽查掩埋場告發重點為:(一)未依規定覆土(二)垃圾滲出水管理或放流水未符合標準(三)灰渣穩定化衍生物掩埋場管理未獨立分區掩埋或專用掩埋場(四)掩埋場未依規定於上、下游各設置一口監測井(五)掩埋場燃燒垃圾。
環保署表示;95年度請環境督察總隊各區大隊稽查公有掩埋場共119場次,違反環保法令者計19場次,分別予以告發並函請縣市環保局依法處分。被告發場次以雲林縣7場次及苗栗縣6場次為最多。96年度環保署又針對95年度違反場次進行複查,惟仍有苗栗縣公館鄉垃圾掩埋場違反規定被告發處分。
環保署強調96年度仍持續進行公有掩埋場營運管理總體檢及稽查工作,希望掩埋場管理機關確實依相關規定做好污染防治及水質定期檢測等工作,加強進場管制作業,以提升掩埋場之營運品質及垃圾處理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