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第6條授權,公私場所經中央主管機關依其場所之公眾聚集量、進出量、室內空氣污染物危害風險程度及場所之特殊需求,予以綜合考量後,經逐批公告者,其室內場所為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之公告場所。環保署爰依立法授權,首次於103年1月23日公告訂定「應符合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之第一批公告場所」並自103年7月1日生效。本次公告草案為規範適用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之第二批公告場所,作為應受管理對象之依據。
本公告草案規定第二批公告場所包括大專院校、圖書館、博物館及美術館、醫療機構所在場所、社會福利機構所在場所、政府機關辦公場所、鐵路運輸業車站、民用航空站、大眾捷運系統運輸業車站、金融機構營業場所、表演廳、展覽室及會議廳、電影院、視聽歌唱業場所及商場等15類型、約計500處場所。
本公告發布生效後,考量給予適當緩衝期因應,生效日前設立之公告場所應於本公告生效日起1年內設置室內空氣品質維護管理專責人員、訂定室內空氣品質維護管理計畫並實施第一次定期室內空氣品質檢驗測定;生效日後設立之公告場所,則應於設立日起完成設置室內空氣品質維護管理專責人員及訂定室內空氣品質維護管理計畫,並於設立日起一年內實施第一次定期室內空氣品質檢驗測定。
環保署表示,本公告草案將於預告日起3日後刊載於該署全球資訊網法規命令草案預告區網頁(網址http://ivy5.epa.gov.tw/epalaw/index.aspx/),民眾可逕自上網參閱,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14日內陳述意見(Email:jshsieh@epa.gov.tw)。